广东设立“省政府质量奖”奖励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力领先企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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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了"省政府质量奖",对广东省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由省政府领导颁发奖牌和证书。这是广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
  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树立卓越绩效标兵,鼓励和引导本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06年1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了《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随后省质监局以贯彻落实《合作备忘录》为抓手,积极开展调研,多方征求意见,起草了《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先后两次征求了13个省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进一步梳理归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授奖企业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评价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分办法参照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价项目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7类共22个评分项目,满分1000分。设立"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等组成当年度评审专家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是主导产品质量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国际竞争力和发展能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近三年国家、省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且企业必须经济效益良好,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近三年位居国内同行业前五名,上年度销售总额居国内同行前五名,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省内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省政府质量奖"不实行终身制,获奖企业一旦发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主导产品经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有效投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质量水平明显下降,及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时将被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设立"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树立卓越绩效标兵,引导和激励本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又一重要举措。对广东省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发展趋势,推进和引领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广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脚注信息
主办单位: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       协办单位: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