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调查(上):推责是对监督权的最大漠视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 3.15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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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监督权让我们有了底气,敢于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说“不”,敢于站出来维护自身权利。如果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买到假货不敢声张,碰到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不敢插手,那么何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消费者对监督权的了解程度(%)

 

当产品存在缺陷时采取的措施(%)

 

侵害监督权最常见的表现(%)

在过去一年是否行使过监督权(%)

 

  “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近七成消费者没行使过监督权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监督权让我们有了底气,敢于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说“不”,敢于站出来维护自身权利。如果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买到假货不敢声张,碰到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不敢插手,那么何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人了解消费者的监督权?过去一年,有多少消费者曾使用过监督权?

  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有20.33%的参与者对监督权表示“了解”;有40.66%的参与者表示“基本了解”;有31.21%的参与者表示“听说过但不清楚”;有7.80%的参与者表示“完全不知道”。从统计数据来看,只有不到一成的消费者不知道监督权。

  调查显示,大部分消费者都知道监督权,但是,在过去一年,只有20.68%的消费者表示“使用过监督权”;65.53%的消费者表示“没有行使过监督权”;表示“说不清”的占13.80%。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志辽表示,消费者的监督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既可以对市场、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又可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从调查数据来看,虽然大多数消费者知道有监督权,但行使监督权的情况还不是很理想,这主要是因为消费者通常只关注与自己有关的侵权行为,对于其他商家的侵权行为一般不会干涉。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监督权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非常重要。他表示,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质量、环保、节能、广告、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也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明确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另外,我国《宪法》第41条对此也有所规定。”武高汉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顺利执行,不仅是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消费者自己的重要任务。”他表示,消费者监督权行使的好坏与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消费者应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从消费者的角度多提意见,净化整个消费环境。

  多数商家爱推脱责任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消费者在遇到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会选择索赔或举报。当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时,消费者通常会采取什么措施?针对这一问题,有79.31%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或取消服务”,有52.16%的消费者选择“要求赔偿”,有39.09%的消费者选择“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选择“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消费者占16.82%;选择“其他”的消费者占1.39%。“这表明消费者普遍具有维权意识,但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途径还需要拓展。”张志辽分析认为,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都要对消费者的监督权有正确的认识,这是消费者监督权落到实处的基本保证。

  调查问卷显示,针对侵害消费者监督权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有74.30%的消费者认为“被监督对象推脱责任”,有60.61%的消费者选择“被监督对象认为消费者没有权利监督”;有69.9%的消费者选择“被监督对象态度蛮横”;选择“被监督对象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置之不理”的消费者有60.76%。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商家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消费者的监督有恃无恐。

  “从这些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监督权还没有正确的认识,很多经营者并不认为自己与普通消费者之间有法定的义务,多数经营者会认为消费者是多管闲事、无理取闹。”张志辽教授说。

  记者了解到,商家推脱责任,态度蛮横,严重侵害消费者监督权的案例不在少数。2012年3月,消费者李先生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一瓶二锅头,他怀疑是假冒产品,就去找店家讨个说法。店主以没有证据证明二锅头是假货为由拒绝赔偿,并称只有消费者拿到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才能给予赔偿,对李先生的监督置之不理。

  对此武高汉表示,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有5条渠道,即经营者、消协、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法院。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行使监督权的渠道有时候并不是很畅通,商家故意推诿责任,不给消费者解决问题的现象特别突出。比如,有的经营者会让消费者拿出检测报告,而拿到检测报告的过程很复杂,最后消费者只能不了了之


脚注信息
主办单位: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       协办单位: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