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打”执法工作中涉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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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涉罪案件移送 问题 对策内容摘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本文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现实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方法、对策等方面进行了有关论述。 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近年来,天河区质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从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稽查执法办案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入手,积极开展涉嫌犯罪质量技术监督案件移送工作,有力地打击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效杜绝了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总结“三打”工作开展以来的涉罪案件移送工作,既有有益尝试,取得了积极效果,也有问题存在,迫切需要解决。 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现实必要性 (一)做好涉罪案件移送是实现执法到位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机关针对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比照涉罪标准完整地作出结论,做到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实现执法到位。 (二)做好涉罪案件移送是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从执法实践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与行政警告,而这对部分违法当事人来说,震慑力不大,违法成本也不高,导致屡查屡犯,甚至变本加厉,正如一些违法当事人所言“不怕罚,只怕抓”。做好涉罪案件的移送,既有助于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效能,又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滋生蔓延 (三)做好涉罪案件移送是预防职务犯罪、更好地保护干部的重要环节。忽视涉罪案件移送工作,留下漏洞或幕后交易的空子,就可能因主观或客观失误而导致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抓好涉罪案件移送,能有效防止执法中“以罚代刑”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干部。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上有偏差。少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是公安和其他司法部门的事,加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高、要求严,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满足于查纠行政违法行为,罚款结案了事。 (二)业务上不适应。少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下,对刑法中有关罪名和构成要件掌握不够,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把握不准。认识和知识上的不足影响了移送工作。 (三)现行有关涉罪案件移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原则性规定多、实务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对案件何时移送、移送前能否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一些现行法规都作出了诸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规定,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刑法中也无相应的法条配套,造成执法机关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把握。另外,有关涉罪案件移送的规定滞后,存在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脱节的现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按照现行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到5万元(或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很容易达到移送标准,尤其是那些规模较大、相对较正规的企业因其产销量大,一批产品不合格往往就达到追诉标准规定。如果不顾危害后果、致损程度等情节,一律按照5万元(或15万元)的标准移送,很多企业都会面临被移送的境地,这既有悖于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也有违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旨。 (四)行政执法措施和力度的限制。行政执法因为没有对检查场所的搜查权和对相对人的人身强制权,致使行政执法进程中途卡壳和难以继续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措施的局限性,致使有些案子本可达到移送条件,却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印证更严重的违法事实,导致案件不能移送,影响了移送工作。 (五)移送工作监督不够有利、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部门之间的移送工作主要靠协调和配合进行,监督移送工作的主要部门是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监督还仅仅停留在表面上,不够深入,不够全面,不够到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影响了移送工作的积极有效推进
三、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方法、对策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近几年来,我局每年都要组织稽查执法人员集中学习《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牢固树立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我们的法定职责,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就会放纵违法犯罪,就会形成渎职,就会造成职务犯罪,就会危及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安全的意识。同时学习掌握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熟悉涉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为了工作更好的衔接,还邀请了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的同志为我局执法人员讲课,从而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做到不枉不纵,及时向公安等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二)建章立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市局“两个提高,两个六抓”关于抓好协调联动,提高执法办案综合能力的要求,专门制定了《天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的规定》,并探索建立天河区质监局涉罪案件移交制度、敏感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等,进一步明确了质监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细化了移送程序。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把涉罪案件移送作为案件核审的必备内容。根据案审分离原则,法制科在核审办案部门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时,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初审,对可能存在的涉罪案件提出意见,建议办案科室及时移交。其次,把涉罪案件移送作为案件评查的重点内容。在每年组织的定期、不定期的案件评查、案例分析研讨中,都把是否将涉罪案件移送作为评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发现该移送而没移送的,责成办案科室及时补办移送手续。最后,将达到涉罪条件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打”以来,我局每月组织一次行政处罚案件的自查自纠活动,重点之一就是审查涉罪案件的界定移送情况。二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移送效能。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者的衔接问题,更好地做好移送工作,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和联席会,经常主动到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去交流、汇报、沟通,从司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做好衔接工作,消除疑问,达成共识,形成纪要,明确具体操作步骤,指导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三是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在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时,也应抄送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四)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移送案件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从深处更有效地搜集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我们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情节较严重的案子,在做好踩点和摸底工作的前提下,尽量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质监、公安部门联动的问题上,做好“及时性”和“有效性”文章,运用公安部门的特殊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地挖掘案情,为案件的移送工作打好基础。 (五)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有可有达到移交条件的案件,而公安机关又不能提前介入的情况下行动前一定要制定详细的方案,行动中要在第一时间分离现场当事人,通过分别调查问话(如:这里谁负责、你们的工资由谁发、房租由谁结账等)或通过查看房东的租赁合同来锁定主要负责人,这是能否成功移送的关键环节,同时还要及时做好涉案物资的清点统计、鉴定和货值金额汇总工作。 (六)采取灵活的移送方式。为使涉罪案件移送工作落到实处,天河区质监局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追诉的标准和移送案件的性质,摸索出三种移送方式:一是案前直接移送。在查处前,对明显达到移送标准,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如商标侵权等,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二是在案中自然移送。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当场确认涉嫌违法事实达到追诉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现场进行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三是案后界定移送。对违法事实确凿,但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存在争议,及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或司法解释标准不明晰、理解上有歧义的个案,通过致函司法机关进行咨询,以达到依法行政的效果。


脚注信息
主办单位: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       协办单位: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