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 食品安全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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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需履行的法律程序。该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脚注信息
主办单位: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       协办单位: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