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乙森(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镇望岗大口井三巷12号一生产场所负责人)涉嫌生产伪造产地的“CHANEL”手提袋产品案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 公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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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公开查处案件审批表(穗)N_质监公查字[2013]第022801号 | |||||
案件名称 | 何乙森(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镇望岗大口井三巷12号一生产场所负责人)涉嫌生产伪造产地的“CHANEL”手提袋产品案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窝点 | 案件来源 | 举报 |
立案日期 | 2013-10-8 | 承办人 | 詹梅鸿汪梦莹 | 填报日期 | 2013-10-10 |
公开形式 | 网上公开 | ||||
公开内容 | 根据举报,201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镇望岗大口井三巷12号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该场所涉嫌生产伪造产地的“CHANEL”手提袋(型号:6608#)1080个,“CHANEL”手提袋(型号:30226#)512个,“CHANEL”手提袋(型号:A28688#)560个,“CHANEL”手提袋(型号:8851#)650个,“CHANEL”手提袋(型号:9902#)90个,裁缝机8台,压模机1台,“CHANEL”手提袋半成品210片,五金件3000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扣押决定书为(穗)质监扣字〔2013〕第13062号。该案涉案货值约25万元。此案已移送广州市公安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在扣押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本决定所列物品,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如对扣押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扣押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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