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令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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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脚注信息
主办单位: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       协办单位: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